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康建和、協春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