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蔡敏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OOO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狀所列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業經本院向將來銀行函調到院,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確認該帳戶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向本院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