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李挺維
劉方琪
被 告 謝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