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怡即陳芸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