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太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崇志、金目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0,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