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祐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