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偉即莊瑞來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