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複代理人 周芠薈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洺亨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而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金額為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