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29號
原 告 凰群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合
訴訟代理人 蔡佩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