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管轄地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如有意見,請同時進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