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9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