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徐瑋維
被 告 何青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青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