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洪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0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