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嚴偲伃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