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0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艾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李艾臻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