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4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澤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3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