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4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視光學有限公司、朱啓賢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2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