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盧正達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