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40號
原 告 阮氏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025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