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