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5號
原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坤、吳周榮、吳文璋、吳明燕、吳明俐等5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