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8號
原 告 蔡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 告 凌雲夢想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怡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雲夢想顧問有限公司、葉怡禎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