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貳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