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8號
原 告 酷可創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述琰
上列原告酷可創念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吳國光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