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7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同時完成閱卷後進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