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3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127,503元。
㈡利息:271,734元(計算式:100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共3年318日,本金122,725元×(3+318/365)×年息20%=95,019.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7日止共9年37日,本金122,725元×(9+37/365)×年息15%=167,544.84元;100年12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7日止共12年291日,本金4,778元×(12+291/365)×年息15%=9,170.24元)。
㈢以上合計399,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