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8號
原 告 涂倩華
被 告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露營拖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3萬6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6000元(計算式:144萬元+3萬6000元=147萬6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