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08號
原 告 庇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昱
原 告 陳皇志
被 告 頎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頎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8,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