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1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TATI MULYATI BNT ANING AC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
本息33,103元+違約金3,283元=36,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