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08號
原 告 蔡曉瑄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9,18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違約金部分:自89年9月起至113年12月止,共292個月,按月以900元計算,共計262,8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466,385元(本金、利息)+262,800元(違約金)=1,729,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