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5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杜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