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一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