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耕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