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子龍
被 告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