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震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璽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擴張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65,489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665,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