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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秀香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