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秀香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應增列「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