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29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2,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