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錢大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2月15日前先行洽談及提出本院,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