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鄭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許麗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