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