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暄唯(原名陳欣舜)
林志憲(原名林綦宏)
王帝勝(原名王冠傑)
柳怡均(原名柳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