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事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
聲明異議人 張榮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