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7號
原 告 吳幸修
訴訟代理人 黃柚愷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江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原告經其與家人討論後進狀表示
願撤回本件並聲請退費,衡酌被告訴訟代理人亦已明示同意原告
撤回等語,為利本件兩造平息紛爭,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