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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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