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全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青想藝術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荌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澤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