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再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黃謝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萬2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