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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129號
聲  請  人  心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呂秀金  
            黃振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周刊)、曾芷筠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