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吳秀蘭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土地所權人,請求相對人應拆除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外牆及將坐落新北市○○○段○○○段00000地號上之鐵皮建築恢復原狀返還聲請人等語。上開土地既係坐落新北市板橋區,且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