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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何正偉  
相  對  人  蘇郁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郁宸間聲請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4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